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中国有色第七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第七冶金建设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建立协商制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公司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合同的规定相抵触。职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及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取得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工会的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公开的内容、形式按《七冶厂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四条 工会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双文明建设。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五条 公司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公司招聘职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公司在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工会与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公司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八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施工现场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制度。在一年内根据季节和施工工期要求,可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施工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类休息、休假制度(不含年假制)。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因紧急生产任务和特殊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职工应予以理解与支持。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劳动工资政策的规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有色行业实施的《岗位技能工资》工资标准,包括各类津贴。公司在制定和变更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工资调整方案须经公司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公司应当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因生产需要加班后,应安排职工补休或按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筹措资金,做到以货币形式按月给职工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物价水平,努力保证和尽力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公司实行当地政府确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制订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采取切实必要的措施,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定期进行专项体检。以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工会应积极参与公司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规程的制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管理,配合行政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的劳动保护需要,给职工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夏暑高温期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冬季搞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国家有关政策做好处理工作。
第六章 社会保险、福利与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职工个人也应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的部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司和职工个人均应按规定比例缴纳。
第二十三条 职工退休、患病、因工伤残、死亡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死亡职工遗属依法享受生活补助费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由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有关部门负责职工的岗前、岗中及转岗的专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提高文化专业知识,为特殊工种的职工办理证件。工会应配合公司做好对职工的培训工作。
第七章 职工下岗与歇工
第二十六条 随着公司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的加剧,出现部分职工下岗或暂时待岗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公司应尽量多找工程任务,减少职工下岗、歇岗,同时职工应予以理解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可以安排职工下岗,但职工下岗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下岗方案须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充分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并办理下岗证后,公司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施工任务不足出现职工歇岗,其歇岗人员的确定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并尽可能保证歇岗人员一定的生活费。
第八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护公司和全体职工的利益,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应有职工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工会意见后提交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卫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者依公司现行各类评比表彰、奖励办法给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大小,依《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现行的处罚规定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时,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在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辩后由公司决定。开除和除名职工时,工会应参与文件会签。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与保障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1)公司要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职工方协商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2)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工会下设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双方协商代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情况的;
(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四)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不按要求为职工提供保险福利及职工技能培训的,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期限与变更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月1日止。
第四十条 合同期内其中一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时,必须提出书面修改建议递交另一方,经双方同意后方能修改。双方协商一致的决定事项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
第四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则按国家法律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双方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后,再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由工会报送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8份。双方各执1份,双方存档1份,党委1份,报省劳动厅2份,省有色工会1份。
中国有色第七冶金建设公司 中国有色第七冶金建设公司工会
法定代表人 刘昭义 法定代表人 赵万里
2003年6月28日 2003年6月28日 |